他指出:力量的来源就是人民群众。
尤其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促成了社会经济结构的急剧变化以及社会利益、阶层的分化,利益群体愈来愈趋向多元化,相应地,利益主体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逐渐增强。人民据此可以直接参与到国家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去,使立法更直接、更充分地反映人民的利益主张和意志。
[3]也诚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刻在铜表上的,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社会利益团体使个体意见组织化,代表各种公众力量参与到在立法过程中,提高利益表达的有效性,增强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在一些地方,制定公民旁听规则,将人大议事过程公开化,邀请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让公民亲临立法现场,了解立法过程,获取立法信息,并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表达立法意愿。[7]人类的政治实践表明,直接民主的成本很高,而效率却低下,实施的过程非常困难。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为公民参与立法提供了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保障。
通过网络开展经常性地征集活动,建立立法项目数据库。[22](六)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拓宽参与渠道如何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拓宽公众参与的平台,创新公众参与的载体,这无疑也是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面临的一个技术性问题。这种根本主张共产党是决不会放弃的。
人治模式之下权力肆虐,公民的宪法权利惨遭践踏。中国共产党也响亮地喊出人权的口号,要求推行民主宪政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一系列宪法权利,落实这些权利需要切实实施宪法,也只有切实实施宪法,才能保障人权。他还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
人们往往把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看作是人类的第一份宪法性文件,就是因为它在英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以契约的形式限制了王权,从而奠定了人权保障的基础。1949年之前中国共产党的三个执政时期即苏区、陕甘宁边区和解放区在人权立法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宪政是一个过程,实施宪法是宪政的起点和基础。1905年清政府派5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在其考察报告中也提及宪法。在同性恋者、少数族裔等等争取平等权的运动中,宪法都是最有力的武器。第二是把人权宪法化,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权利。
30年代中共中央曾两次发布指示,要求推进宪政。在1954年宪法颁布之时,毛泽东曾经就宪法的实施问题指出"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宪法以保障人权为价值目标,实施宪法才能保障人权。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也增写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直到90年代末期,法治才开始获得重视。" 但遗憾的是,1954年宪法很快就被束之高阁,成为具文。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修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了宪法,这标志着保障人权正式成为中国宪法的价值目标,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宪法具有根本法的地位,不仅任何其它法律都在宪法之下,国际人权法要发挥效力也首先需要获得缔约国在宪法上的肯定和支持,以纳入或转化的方式在缔约国得到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在20世纪初的中国,"人权"语词已经十分流行。可见,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行民主和法治,推动宪政,保障人权,是当时共产党的明确主张和要求。例如《德国基本法》第1章第1条規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美国在人权保障上有很多污点,而且有一些污点还是通过宪法判例形成的,但同时,其在人权保障上的诸多进步也与实施宪法密不可分。"1940年毛泽东在延安"宪政促进会"的成立大会上发表了著名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讲话,提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
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就目前资料所证,康有为最早把日文汉字"人权"语词介绍到中国。
近代意义上的人权与宪法都是在19世纪末期传入中国的。第三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及其所派生的一切法律,其制定权、修改权及废止权,应当掌握在人民手中,或委诸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
实施宪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方法。作者简介:曲相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大约1897年康有为编写的《日本书目志》中包括了《人权宣告辨妄》一书,刊行于1902年的《大同书》中也大量出现"人权"语词。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胡适、罗隆基等为代表的人权派和张君劢、萧公权、吴经熊、王世杰、钱端升等宪法学者,都对人权与宪法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准确的阐释,并强烈要求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宪法以保障人权。在中国,把保障人权确立为宪法的价值目标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999年和2012年中国政府又分别通过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为人权发展确立了明确和具体的目标和计划。
从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到中华民国时期接二连三出台的一部部宪法,虽然都规定了一系列的宪法权利,但是这些宪法都成为了权力的附属,没有一部宪法得到良好的实施,自然也就没有一部宪法真正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国家一切权力均有义务尊重并保护人性之尊严"。1944年7月20日的《新华日报》转载了一系列评论人权、民主、法治与宪政的文章,指出法治的真义,不在人民是否有法为"守",而在政府官员之是否依法为"治"。
目前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成文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权或公民的基本权利。" 依宪治国,要求宪法至上,任何主体包括政党都应该遵守宪法,受宪法的约束,否则法治就不成其为法治,人权也得不到保障。
而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一词则最早出现于1893年郑观应的《盛世危言》中。美国宪法最初也只是规定了这些制度而没有将人权宪法化,就因为这些制度对保障人权来说至关重要并十分有效。《解放日报》和《新华日报》集中地表达了三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的人权宪政主张。但是,在当时,不仅清政府把宪法视为维持统治的新工具,并没有把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即使是开风气之先的梁启超等人,也把宪法与人权都视为救国图存、强国富民的工具。
例如在著名的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依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宣布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违宪,隔离本身就是不平等,从而为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捍卫公民的平等和尊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况且,国际人权法发挥作用的方法也常常就是督促缔约国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种措施和手段履行缔约国保障人权的义务,而这些措施和手段都绕不开该国的宪法。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也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对人权的保障表现在多个方面。
虽然保障人权的方法很多,包括国际人权保障制度,但实施宪法仍然是最基本的方法。即使一时不能实现,将来也还是要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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